代理權的消滅-成考復習資料!
2019-4-27 來源:四川成人高考網 點擊:
五、代理權的消滅
代理權的消滅,又稱代理權的終止,指代理人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失去代理權的情形。代理權終止后,代理關系消滅,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活動,否則將會構成無權代理。
代理權消滅的原因有共同的,也有各自不同的。
(一)代理權消滅的共同原因
在各種代理中都能引起代理權消滅的原因,歸納起來包括兩種:
1.本人死亡。代理是為被代理人利益而設立的,如果被代理人(本人)死亡,就會出現沒有代理行為后果承受者的局面,所以,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2.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行 為,其最基本的要求是被代理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代理人已經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 能力,其代理資格就不存在了,自然也就不能以被代理人名義代理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
(二)委托代理的終止
根據《民法通則》第69條的規定,委托代理的代理權消滅的原因還有以下方面的事實: 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如果代理是有期限的,在期限到來之時,代理關系自然終止; 而如果委托代理的事務已經完成,代理也就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代理關系也自然終止。這是委托 代理終止的最常見、最正常的原因。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 礎上的,它可以因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終止,如果被代理人撤回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都會引起 委托代理的終止。
3.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法人終止與自然人死亡一樣,都是導致法律人格喪失的 事實,法人終止也使代理關系終止。
(三)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代理權的消滅
除因代理終止的共同原因外,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還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設立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一旦他們因長大成人或恢復健康而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也就沒有必要再為其代理。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的。
3.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的。例如,收養關系解除、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而被撤銷其監護等。
需要注意的是,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情況下的代理行為仍然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為代理行為的;
(2)委托書中約定待某一代理事項完成后代理關系終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時,該事項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的繼續代理活動;
(3)被代理人的繼承人承認的代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