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2)-成考民法復習資料!
2019-3-30 來源:本站 點擊:
三、民事權利的分類
(一)財產權與人身權
這是按照民事權利的客體所體現的利益的性質進行的分類。
財產權是以財產為客體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等。
人身權是以民事主體的人身性要素為客體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又分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自由權等;身份權又分為親權、親屬權等。
(二)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這是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區分。
支配權是指對權利標的享有的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的權利。物權是典型的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主體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的權利。債權的主要內 容為請求權。
形成權,指權利主體儀憑自己的行為,即可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功能在于,權利人根據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夠使已經成立的法律關系的效力產生 變化。例如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選擇權等。
抗辯權,是指拒絕相對人的請求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請求權的行使,可分為永久抗辯和延期抗辯。前者如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后者如以對方交付貨物不符合約定 為由拒付貨款。正是抗辯權的防御性質,使其成為一類獨立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都是抗辯權。
(三)絕對權和相對權
依其效力所及范圍民事權利可劃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絕對權是指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任何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即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絕對權又稱“對世權”,絕對權中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人。所有權人身權等都是絕對權。相對權是指能夠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該權又稱為“對”,相對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權利人只能要求該特定的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例如債權。
(四)主權利和從權利
按照民事權利相互依賴的程度,可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
相互有關聯關系的兩個以上的民事權利中,凡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為主權利;凡必須以其他民事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的為從權利。主權利和從權利是相互對應的。主權利不存在,從權利也不存在;沒有從權利,主權利則無從談起。
(五)原權和救濟權
原權與救濟權是按民事權利形成的特點和民事權利的日的進行的分類。原權是指由符合或不違反法律要求的行為而形成的權利,通常的權利均屬此類;救濟權是指因侵害原權而產生的權利,其目的是保護和恢復實現受侵害的權利,以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如訴權。
(六.)既得權和期待權
這是按民事權利是否具備實現的可能性進行的分類。既得權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備的權利,期待權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備的權利,將來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的權利。
四、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在我國,民事權利依法受法律保護。民法在賦予權利人享有民事權利內容中,給予權利人保護其權利不受侵犯的權能。這種權能表現為權利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他人妨礙或侵害時,有權進行私力救濟或有權請求公力救濟。
(一)公力救濟
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權利人可行使訴權,訴請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包括:民事訴訟保護、刑事訴訟保護、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保護。
(二)私力救濟
私力救濟也叫“自力救濟”,是指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強制他人、保護權利的行為。例如,為保護自己的人身權而反擊行兇者;扣留不付費用的用餐者等。自力救濟分為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兩種情形。
1.自衛行為
自衛行為,是指為了防衛或避免自己或他人所面臨的侵害,不得已而侵害他人的行為,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1)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侵權行為人采取的必要的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有:第一,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而實施,對合法行為,不能防衛。第二,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第三,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第四,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免受正在發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他益的行為。緊急避險有四項構成要件:第一,須有緊急危險存在,這種危險既包括人的加害行為,也包括事件,如火災等。第二,危險須是現實的、緊迫的。第三,避險行為須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如果當時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險,就不能采取緊急避險方法。第四,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其標準是其避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否小于所避免的損失,如果避險所造成的損失超過所避免的損失,則是不允許的。
2.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指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于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對其財產實施扣押、毀損豹行為。
構成自助行為的要件包括:第一,須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第二,須時間緊迫,來不及請求國家有關機關援助。即在當時情況下,如果不實施自助行為,則將導致權利無從實現,或者其實現會相當困難。第三,須自助行為所使用的手段適于請求權的實現。第四,須不超過保全請求權的必要限度。在自助行為中,如實施拘束他人自由,或者扣留他人財產的行為,行為人應及時請求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五、民事義務的概念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一方,為了滿足他方利益所應實施的行為。以義務人行為的方式為標準,可將民事義務分為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凡要求義務人作為的義務,為積極義務,大部分民事義務都是積極義務。凡要求義務人不作為的義務,為消極義務。
六、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與分類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民事法律規范只是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前提,它本身并不能在當事入之間發生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例如,民法規定了租賃關系,指出了產生租賃關系的各種條件,但該規定并不是租賃關系,而只是人們的行為準則。當事人之間要建立租賃關系,就需要有一個客觀情況,即訂立租賃合同這種客觀情況就是租賃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很多,根據其中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也可以把民事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兩類:
1.事件
指與人的意志無關的客觀事實。例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災害的發生,時間的經過等。這些事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其一旦發生,便會在一定的主體之間發生、變更或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例如,人的死亡會引起財產繼承關系;經過一定的時間,就會使時效完成,從而使原有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等。
2.行為
指當事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即與當事人意志直接相關的客觀事實。例如簽訂合同、實施代理等。行為可以分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凡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或為國家法律所認可的行為是合法行為,這種行為在民法上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行為。凡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
引起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這種由幾個法律事實共同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情況,稱為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例如遺囑繼承關系的發生,即要有有效的遺囑行為,又要有遺囑人死亡的事實,遺囑行為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就是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