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成考民法復習資料!
2019-3-30 來源:本站 點擊: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蹤的概念及要件
宣告失蹤是指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并為之設立財產管理人的法律制度。其要件有:
(1)持續下落不明滿2年。從該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持續2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自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與其有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申請。所謂利害關系人,指在法律上與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人。
(3)經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后,應發出公告,尋找該下落不明的人。公告中應規定下落不明者作出答復的期限,期滿后仍無下落的,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2.宣告死亡的概念及要件
宣告死亡,是指經過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據《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的精神,宣告公民死亡應具備以下要件和程序。
(1)公民下落不明達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般情況下,失蹤時間必須滿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問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須有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3)須經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日為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的設立應當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代管人的職責是管理失蹤人的財產,從代管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得稅款和債務以及其他應付的費用。
宣告死亡的后果與自然死亡一樣,即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原住所地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關系全部消滅。其婚姻關系自然終止,其配偶可以另行締結婚姻關系,其財產可以作為遺產按繼承程序進行處理。